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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會中心/台北報導

一名女子搭乘台北捷運淡水線時,遭到林姓男子以下體磨蹭臀部5秒鐘,女子憤而報警,林男雖辯稱「不舉」,但事發當時,他曾表示「原諒我,我願意下跪」;法官因此認定林男違反性騷擾防治法,判處他拘役30天,得易科罰金3萬元。

2010年11月26日晚間6點多,林姓男子在台北捷運淡水線圓山至劍潭站中間,以下體頂撞被害女子臀部5秒鐘,女子轉頭怒斥他「你在做什麼,跟我下車」,林男見事跡敗露,懇求女子原諒他,還願意下跪道歉,但被害女子仍報警處理。

法院審理時,林嫌否認性騷擾被害女子,辯稱有性功能勃起障礙,可能是背包內物品誤觸女子;他向法官表示,應是吃藥精神狀況不佳,他想睡覺站不穩,加上當時人潮較多,在推擠中可能是背包內筆、手機或藥品等硬物,不小心頂撞女子臀部。

但該名女子表示,當時捷運車廂內並不擁擠,林嫌卻緊貼在她背後,還用下體碰觸她臀部5秒鐘;女子友人也指證當時車內並無人潮擁擠現象,林嫌下車後不斷道歉,甚至說願意下跪求原諒,但因他說詞反覆,一下說腳痛,又說膝蓋、手機撞到,女子及其友人認為林嫌心裡有鬼,仍堅持報警究責。

法官調查,當時捷運列車未抵達劍潭站,車廂內並不擁擠,加上林男背側背包,故不採信背包內硬物推擠誤觸的說法,且是否「勃起」並不構成性騷擾的要件,因此認定林嫌有罪,法官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林嫌拘役30天,得易科罰金3萬元。



原文網址: 「不舉」狼蹭女臀5秒 辯背包內硬物誤觸 | 社會新聞 |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://www.nownews.com/2011/08/29/138-2738614.htm#ixzz1WOIJy5m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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